案情简介:2006年至2007年在杨某的帮助下,上海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设备总厂分别中标甲电厂凝结水处理项目和中速磨煤机采购项目,事后王某分两次送给杨某现金共计10万;2006年期间,安徽某电缆厂在杨某的帮助下中标甲电厂部分电缆采购项目,该公司业务员在一期工程结束后送给王某现金10万;2007年下半年,山西乙可见发展有限公司在杨某的帮助下,中标甲电厂化学水程控项目,之后张某送给杨某现金10万元。2015年7月1日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依法逮捕,2015年9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7日委托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聂晓东团队,团队指派两名律师出庭辩护。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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