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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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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时期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视角
更新日期:2020-05-11

一、疫情之下谣言的种类及成因

疫情之下,谣言四起。据统计,主要可以分为四类:

******类是政府的相关举措,如某地要交通管制、封城、外地户口不准进城等。

第二类是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信息,如“新型冠状病毒被命名为SARI,是SARS的进化”等。

第三类是病毒的预防知识,此类谣言***多,如往鼻孔滴香油可以预防、乳铁蛋白能预防、抗流感******可以预防、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等,可谓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第四类是关于疫情发展及民间举措方面,比如故意夸大人数、夸大严重性的;发布谣言不再供应生活必需品;发布虚假捐款、救助、援助信息等其他虚假信息。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某男子为了寻亲不惜将失踪者捏造成病毒感染者进行发布,以寻求迅速扩散而达到寻人目的。如此种种难以穷尽。

笔者认为,以上******类、第四类应属于虚假信息,第二类第三类可以认定为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在法律规制上是要区分对待的。

那么,当前疫情之下谣言是如何产生的呢?

笔者认为这和民众对疫情的高度关注密不可分,谣言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发布渠道单一、影响力不够,造成公众信息不对称。

二是科普不到位,正确认识病毒、预防病毒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民众普遍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民众高度关注疫情,却缺乏辨别能力,官方对病毒危害及预防措施的介绍不够完整,致使有关谣言层出不穷。

不同类型谣言产生的原因,与人们的认知、盲从心理有关,疫情来临,人们担心会累及自身,往往会盲听、盲信。此外,谣言的产生还和人们“八卦”、猎奇的心理息息相关。还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达到非法目的,恶意散布谣言,以博人眼球。例如,不良商家散布口罩供不应求,趁机抬高价格,牟取利益。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谣言传播者为满足某种变态心理,亦或是被某些非法势力所操纵而刻意为之。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规制

疫情之下的网络谣言因其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危害大的特征须以严惩。为切实解决疫情、灾情等情形之下网络谣言的治理难题,我国相关的立法在不断的发展当中。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确立,在刑法291条增设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该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将以重大灾情、疫情等严重危害公共******事件为内容的信息从原“虚假恐怖信息”中剥离出来,纳入了“虚假信息”的范围。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针对的虚假信息是以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为内容,这其中囊括了已经出现的以及可能出现的将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意见》中指出: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再次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对造谣、传谣的严厉打击。《意见》还对疫情期间通过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刑事打击的对象进行了区分,前者打击的对象是虚假的疫情信息,而后者打击的是虚假信息。这事实上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对虚假信息的进一步细分。《意见》指出,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利用网络进行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均以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入罪要件,全国人******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说明,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

根据大数据检索,全国法院自2015年以来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件40余件,案情一般对刑事案件、自然灾害、真实或虚假事故进行编造、传播而被追究。量刑一般在两年以下,并且有部分案件适用了缓刑。虽以往因疫情造谣者被追究该罪名者较为罕见,但笔者预测,从目前曝光的情况来看,此次疫情当中因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而被立案侦办者不在少数,亦存在未来大范围被追究该罪的可能。

三、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无疑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治是严厉的。然而,网络造谣、传谣,追根其源,“诚信失守”是关键,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是根本。造谣、传谣者丝毫没有诚信意识的行为,终将遭到社会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不应该是虚幻的,不能让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成为为虚假消息传播的天然屏障。从立法部门来讲,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与时俱进,规制各类网络言论的不法行为;从执法、司法部门来讲,要加强网络监管,对各类不法现象精准打击,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网络平台来讲,要依法办网,对发布信息严格把关,及时删除各类虚假信息,叫停虚假信息的传播;从社会公众来讲,要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总而言之,在防疫抗疫的关键时期,广大公民要加大刑事法律知识的学习力度,具备基本的识别能力,以约束自己的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在尊重************的基础上,维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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